英威腾: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11-16 06: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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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绩效,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研究、提出
建议、推动落实、监督执行。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
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
董事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以及环境、社会及治理等相关
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应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八条    公司负责战略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供
决策所需的相关书面资料,供其研究决策。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可持续
发展领导工作组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并进行讨论,并将会议审议结果提交至董事
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相关职能部门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
职协调内外关系、规划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求不定期召开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
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
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表决方式包括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如有需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专项评
审,并将评审意见或讨论结果书面提交董事会。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中,
                 “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提到的“重大投融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重大事项”是指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须经股东会批准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施行,原 2010 年制定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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