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威腾: 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16 06: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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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董事会指定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证券部承办股东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在《公司法》
                《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类型和召集程序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当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公司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的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要求的内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第二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公司章程规定的内
容。授权委托书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或者指示不清的,公司应拒绝该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会议记录记载内容必
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证监局和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决议和公告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如有关
提案篇幅较长,会议主持人可决定对提案只作摘要性介绍,但应为股东审议该提
案留出充足的时间。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有1%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三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四条   除公司章程已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外,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或者管理层代为行使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
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上签名。
  第四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
东会批准后生效,原2014年制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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