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进一步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
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公司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证券部协助。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
结构,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书面会
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但是,
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且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其他
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
字确认后送达监事会。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
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授权委托出席会议原则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
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及授权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事项或回答提问。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记名投票表决、
通讯表决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
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
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安排人员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
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办理。
第二十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如
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监事会决议公告等,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经公司监事会审议后
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原2010年制定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