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无锡芯朋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芯朋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特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
德皓国际”)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同时北京德
皓国际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
独立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4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义东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时龙兴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