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39 证券简称:智微智能 公告编号:2024-089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董事会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05 人,代表股份 100,642,53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8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99,928,75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9.79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02 人,代表股份 713,78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84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02 人,代表股份 713,78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02 人,代表股份 713,78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843%。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563,13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4,3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8.8763%;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4252%;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86%。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564,93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6,1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9.1284%;反对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0889%;弃权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26%。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562,63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3,8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8.8062%;反对7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469%;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69%。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
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557,83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9,0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8.1337%;反对6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6807%;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5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