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
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4年10
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
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召开
法律意见书
了《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编号:2024-082)、《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公告》(公告编号:2024-088)(以下合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知
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
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
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福田
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B-1303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袁微微女士主持,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
票的时间和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下同)3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9,928,7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9.7984%。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法律意见书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5人(包括网络投票
方式),代表股份数100,642,53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40.0827%。以上股东均为
截至2024年11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
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与会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对列入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
法律意见书
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后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
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合计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563,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11%;反对 5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527%;弃权 2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34,3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763%;反对 5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52%;弃权 2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86%。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564,9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29%;反对 5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503%;弃权 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36,1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284%;反对 5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89%;弃权 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26%。
法律意见书
记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562,6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06%;反对 7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705%;弃权 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33,8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062%;反对 7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9%;弃权 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69%。
本议案属于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之委托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557,8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158%;反对 6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87%;弃权 1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29,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337%;反对 6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07%;弃权 1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55%。
经审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所审议的各项
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何广远
经办律师:
沈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