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 宝新能源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16 03: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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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
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
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
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将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的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
地点、审议事项、登记事项等内容,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经济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00 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4】名,代
表股份数【387,734,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7.8196】%。现场出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
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人数
共【628】名,代表股份数【53,258,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47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证。
  现场或线上视频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如下议案:
值、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掉期业务的议案
  上述第 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掉期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8,753,2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246%;
反对 12,038,6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99%;弃权
份总数的 0.04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019,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22.6040%;弃权 20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2%。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7,523,3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33%;
反对 3,187,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2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6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789,4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5.9855%;弃权 281,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86%。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6,659,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74%;
反对 3,345,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87%;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22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925,7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6.2823%;弃权 987,15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35%。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广鹏                    见证律师:陈必成
                             见证律师:卢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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