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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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本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除本章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三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
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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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
式。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融资等业务提供担保
或抵押。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办理支付时,公司财务
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
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
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
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
时,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
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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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情形时,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
损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应向
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必要时可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
式索赔。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协助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责
任人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当公司股东因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导致经济损失而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
讼时,公司有义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给予
提供相关资料等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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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于 2013 年 3 月制定并颁布执行;2022 年 3 月第一次修订;202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