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暨整改情况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1-16 02:29:3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24-097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暨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广汇能源”               )
                                           、控股股东新疆
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汇集团”)及公司相关责任人
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简称
“新疆证监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    (〔2024〕24 号-28 号)
                         (简称“《决定书》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
下:
    一、 《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2021 年至 2023 年,广汇能源及其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采购
款、工程款等形式,通过第三方向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共计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39,000 万元,余额为 39,000 万元;2022 年资金占用发
生额为 89,405 万元,余额为 43,905 万元;2023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关联方归还 77,923.01 万元。截至 2024 年 8 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
归还。广汇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
金往来情况。     ”
    鉴于上述违规行为,新疆证监局分别出具《决定书》作出如下决定:
(〔2024〕24 号)。
    “广汇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第一条、     《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   》
                   (证监会公告(   〔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的
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
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
强资金管理,提高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关于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
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4〕25 号)。
    “广汇集团作为广汇能源的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第一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三条的规
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
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
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保持上
市公司独立性,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
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关于对韩士发、闫军、马晓燕采取监管谈话和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
措施的决定》( 〔2024〕26 号)。
    “广汇能源董事长韩士发、时任总经理闫军、财务总监马晓燕未勤勉尽
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
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
和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根据我局
后续通知,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关于对阳贤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4〕27 号)。
  “广汇能源现任董事会秘书阳贤于 2023 年 3 月起至今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职务,未勤勉尽责,对任职期间的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
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
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
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于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关于对倪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4〕28 号)。
  “广汇能源时任董事会秘书倪娟于 2012 年 8 月至 2023 年 3 月担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任职期间的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
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
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于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根据上述《决定书》  ,
             “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情况
  截至 2024 年 8 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
  广汇能源、广汇集团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并深刻认
识到本次违规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公司将进一步加
强企业合规化培训专业力度,提升合规意识渗透力及企业治理运行有效性,
合理完善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进一步优化公司日常管理规范化
运作权责考核,强化信息披露业务复审程序,加强内审对公司经营及内控关
键环节的监察职能;进一步加强资金有效管理,从业务部门源头抓起,层层
严控复审资金申报,强化资金管控与内控监督的有效结合等。同时,公司将
多措并举持续推进企业合规运行高效机制的常态化、专业化、系统化及优质
化,积极促进公司更加规范、持续、健康、稳定的内动力发展,切实维护公
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风险提示
   广汇能源、广汇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对新疆证监局此次全面、细致的现场
检查工作均给予了积极配合,并深刻认识到违规事实所涉内部管控在有效执
行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事项已得到及时、恰当的整改及处理,对于
本次违规行为的发生,广汇能源、广汇集团及相关责任人深表歉意,将决心
以此为戒不断加强合规化管理,坚决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
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广汇能源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