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众鑫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2924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559,7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 26.5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7,733.21 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等
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0,657.77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075.44 万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
具天健验〔2024〕382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
荐机构、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一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额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
目:
单位:万元
原拟投入 调整后拟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
年产 10 万吨甘蔗渣可降解环保
餐具项目(崇左众鑫一期)
年产 10 万吨甘蔗渣可降解环保
餐具项目(来宾众鑫一期)
合计 153,826.44 153,826.44 57,075.44
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途径解决。
根据《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若公司已根据项目实际进
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可选择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
入自筹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前,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
进行投入。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
投资金额为 21,280.28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后拟 自筹资金
项目总投 拟置换
项目名称 投入募集 预先投入
资额 金额
资金金额 金额
年产 10 万吨甘蔗渣可降解环保
餐具项目(崇左众鑫一期)
年产 10 万吨甘蔗渣可降解环保
餐具项目(来宾众鑫一期)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5,175.89 5,000.00 18.71 18.71
合计 123,826.44 57,075.44 21,280.28 21,280.28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 10,657.77 万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
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10.59 万元(不含增值税),具
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发行费用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拟置换
序号 项目名称
(不含税) 金额(不含税) 金额
合计 10,657.77 10.59 10.59
(三)募集资金置换总额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21,280.28 万元,置
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10.59 万元,合计置换募集资金 21,290.87 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
于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
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10620 号)。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1,290.87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事项。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
规定,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会计师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
〔2024〕10620 号),认为:众鑫股份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
订)》
(上证发〔2023〕193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
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魏 炜 朱 玮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