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鑫股份: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佘砚)

证券之星 2024-11-16 00: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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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独 立 董事候选人 声 明与承诺
  本人        佘砚   ,己 充分 了解并 同意 由提名人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
团有 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浙江众鑫环保 科技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第 一
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 。本人公开声 明 ,本 人具各独 立 董事任职 资
格 ,保 证 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浙江众鑫环保 科技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 董事独 立 性 的关系 ,具 体声 明并承诺如下   :
   一 、本人具备 上 市公司运作 的基本知识 ,熟 悉相关法 律 、行政法
规 、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 有 5年 以上法 律 、经 济 、会计 、
财务 、管 理或 者其他履行独 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 经验 。
  被提名人 己经 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 易所认可 的相关培训证 明
材料 (如 有 )。
  二 、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 以及公司
规章的要求       :
   (一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关于董 事任职资格 的规定     ;
   (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 》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 的规定
(如 适用 );
   (三 )中 国证监会 《上 市公司独 立 董事管理办法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自律监管规 则 以及 公司章程有 关独 立 董事任 职 资格和条件 的相
关规定    ;
   (四      )中 共 中央纪委 、中共 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 中管干部辞去
公职或者退 (离 )休 后担任 上 市公司 、基金管理公 司独 立 董事 、独 立
监事 的通知》的规定 (如 适用 );
    (五 )中 共 中央 组织 部 《关于进 一 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 兼
职 (任 职 )问 题 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如 适用 );
    (六 )中 共 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 察部 《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 腐
倡廉建设 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如 适用 );
    (七 )中 国人 民银行 《股份制商业 银行独 立 章事和外部监事 制度
指 引》等 的相关规定 (如 适用 );
   (八 )中 国证监会 《证券基金经营 机构 董事 、监 事 、高级管 理 人
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 (如 适用 );
   (九 )《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 (理 事 )和 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 资格
管理 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 理人 员任职资格管 理规定 》
《保险机构独 立 董事管理办法 》等 的相关规定 (如 适用 );
   (十   )其 他法律法规 、部 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上海 证 券交易所
规定的情形 。
  三 、本人具备独 立 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上 市公司或者其附属 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 、
子女 、主要 社会关系 (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 的配偶 、
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 、子女配偶 的父母等 );
   (二   )直 接或者 间接持有 上 市公司 己发行股份           1%以 上 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 、子女                 ;
   (三   )在 直 接或者 间接持有 上 市公司 己发行股份 bO/o以 上 的股 东
或者在 上 市公司前 五名股 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 、子女                   ;
   (四   )在 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 任职 的人员
及其配偶 、父母 、子女    ;
   (五 )与 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
企业 有重大 业 务往来 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
   (六   )为 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 企
业 提供财务 、法律 、咨询 、保荐等服务 的人员 ,包 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
务 的中介机构 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 上签 字 的人
员 、合伙人 、董事 、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七 )最 近 12个 月 内曾经 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
   (八 )其 他 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 立 性的情形 。
   四 、本人无下列不 良记录     :
   (一   )最 近 3G个 月 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
事处罚的    ;
   (二 )因 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 中国证监 会 立 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 立 案侦查 ,尚 未有 明确结论意见的          ;
     (三 )最 近   36个 月 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 公开谴责或 3次 以上通报
批评 的   ;
     (四 )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
     (五 )本 所认 定的其他情形 。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 立 董事期 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 召开股 东大会予 以解
除职务的人员 ,如 是 ,需 说 明 自解除职务 之 日起是否届满 12个 月 。
  六 、包括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在 内,本 人兼任独
立 董事的境 内上 市公司数量未超 过 3家 ;本 人在浙 江 众鑫环保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 过六年 。
  七 、本人不存在影 响独 立 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 职 资格 的情况 。
  本人 己经通过浙江 众鑫环保科技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第 一 届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 ,本 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
独 立 履职 的其他关系 。
  本人 己经 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 证 券交易所 上 市公司 自律监
管指 引第 1号 —— 规范运作 》对本人 的独 立 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
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
  本人完 全清楚独 立 董事 的职 责 ,保 证上述声 明真实 、完整和准确      ,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 人完全 明白作 出虚假声明可能导
致 的后果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可依据本声 明确认本人 的任职资格和独 立
性。
  本人承诺 :在 担任浙 江 众鑫环保科技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 立 董事
期间 ,将 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规章 、规定 、通知 以及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业 务规则的要求 ,接 受 上 海 证 券交易所 的监管 ,确 保有
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作 出独 立 判断 ,不 受公司 主要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 的影响 。
     本人承诺 :如 本人任职后 出现不符合独 立 董事任职 资格情形的       ,
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 去独 立 董事职务 。
                       声
                       明
     特 此声 明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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