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
核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
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认真逐项自查和论证,
我们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
件。
二、公司编制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预案、可行性分析报
告、论证分析报告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可行性
和可操作性,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未来
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将进一步提升公司资本实力,有利于优
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资
金的需求。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进行的影响分析、风险
提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要求,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编制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截至 2024 年 9 月
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同时,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鉴证报告》。
六、公司制定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充分兼顾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及投资者合理投资
回报的需求,增强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
的利益。
七、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的各项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