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03 证券简称:贵州燃气 公告编号:2024-064
债券代码:110084 债券简称:贵燃转债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及涉案金额: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
燃气”或“公司”)及子公司近 12 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金额合计 343,302,494.55
元 , 其 中 已 结 诉 讼 、 仲 裁 金 额 为 37,274,856.04 元 , 未 结 诉 讼 、 仲 裁 金 额 为
?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方的诉讼、仲裁金额为 17,103,571.07
元,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方的诉讼、仲裁金额为 326,198,923.48 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公司及子公司近 12 个月内发
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中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案件的最终结果存在
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累计涉及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公司于近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
月内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累计涉及
诉讼、仲裁金额合计343,302,494.5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
产的10.95%。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方的诉讼、仲裁金额为17,103,571.07元,作为
被告方的诉讼、仲裁金额为326,198,923.48元。主要案件情况如下: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第三人/ 案件类
序号 案号 涉案金额(元) 案件阶段
/上诉人 被上诉人 型
被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
仁怀市燃气有限公司,贵
州华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损害公
(2024) 时任及现任董事、监事、
广州元亨燃 司利益
气有限公司 责任纠
纷
某、王某某、黄某某。
第三人:贵州华亨能源投
资有限公司,仁怀市综合
行政执法局。
(2024) 贵州华油天
贵州燃气集团习水县燃气 买卖合
有限公司 同纠纷
其他单笔在1000万以下的小额主动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17,103,571.07 -
其他单笔在1000万以下的小额被动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2,556,539.48 -
合计 343,302,494.55 -
二、主要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案号:(2024)黔 03 民初 185 号
贵州燃气与广州元亨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元亨”)、达州市汇鑫能源有限
公司于 2011 年共同出资成立了贵州华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亨公司”)。华
亨公司由广州元亨并表。2022 年 5 月,华亨公司于《燃气经营许可证》到期前向仁怀市综
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提交延续申请,执法局向华亨公司出具《仁怀市综
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事项退件决定通知书》,退件原因是华亨公司要求办理燃气经营许
可的区域与贵州燃气集团仁怀市燃气有限公司经营区域重合。后执法局进一步以华亨公司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华亨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经
营行为严格按照特许经营的法律条款由其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承担。现广州元
亨以华亨公司的股东贵州燃气及贵州燃气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华亨公司利益为由提起本案股东派生诉讼,要求各被告排除妨碍即向执法局出具
华亨公司是贵州燃气的子公司的证明、配合华亨公司向执法局办理恢复华亨公司《燃气经
营许可证》,连带赔偿因共同侵权给华亨公司造成的损失 30,000 万元(暂计算至 2023 年
费、财产保全的保险费等费用。2024 年 11 月 14 日,公司收到本案有关《民事起诉状》《应
诉通知书》等材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开庭时间尚未确定,待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
民法院后续通知。
(二)案号:(2024)渝仲字第 1311 号
申请人贵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油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燃气集团
习水县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习水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签订《贵州华油天然
气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申请人
将贵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站场内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整体转
让给被申请人。习水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向华油公司支付首笔转让款。因特许经营权
变更形式发生变化,习水公司存在无法获得特许经营权风险,剩余转让款未支付。2024 年
到《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如下:1、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华油公司
支付 20,448,000 元(即履行《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的支付资产转让款之义务)。2、于裁
决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华油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①自 2023 年 8 月 28 日起,以
年 9 月 8 日起,以 10,224,000 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0.5%的标准,计算至该项转让款付
清之日止。3、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华油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 372,000 元、财
产保全费 5,000 元、保全担保费 21,616 元、本案仲裁费 104,633 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习水公司已按照上述裁决书,付清《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的资产转让款及本案有关律师服
务费、仲裁费等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公司及子公司近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中存在尚未审
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案件的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相应
会计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连续 12 个月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