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水泥 公告编号:2024-075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园 1 幢 E 单元会议室。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的交
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38 人,代表股份 556,400,04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8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43,242,93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7.78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35 人,代表股份 13,157,1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399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35 人,代表股份 13,157,11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35 人,代表股份 13,157,1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1.3996%。
除上述股东(或其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经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同意 555,514,7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9%;
反对 714,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5%;弃权
份总数的 0.03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71,85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716%;反对 714,86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33%;弃权 170,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张雪婷、叶敏华进行了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
《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