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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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九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
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
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
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
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
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
式、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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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738 号西溪乐谷创意产业园 1 幢 E 单元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俞锋先生主持。
统进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截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数 543,242,9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787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
东共 33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3,157,1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399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
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33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556,400,0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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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下同)共计 335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13,157,1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3996%。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
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
其他人员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
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
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监事和本
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
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
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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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5,514,7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17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306%。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