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股份: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15 17:49:3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JIN MAO P.R.C.LAWYERS
                 金     茂      律      师       事     务     所
         中国     上海 200002       延安东路 222 号          外滩中心       40 楼
           Tel/电话:(8621) 6249 6040        Fax/传真:(8621) 6249 5611
                   E-mail/电子信箱:info@jinmao.com.cn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吴伯庆律师、杨红良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证券时报刊登《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参加现场会议登
记办法、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联系方法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按照会
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和公告一致。公司
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逐项审议了全部议案,以现场投
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有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以选
择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上,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
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投票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66 名,持有公司 1,332,485,755 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 42.3806%。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
  其中,《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项,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签署,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隧道股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