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辰科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11-14 22: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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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提议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
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 300 号 K11 大厦 5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陈灏先
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4 日,其中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法律意见书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6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5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773,32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49%。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合计 5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40,371,7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5.643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
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经核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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