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列控: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14 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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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邮政编码(P.C.)
                                                :518048
电话(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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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对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河
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
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集人、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同时列明
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拟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下午14:30在郑州市高新
区雪梅街39号公司1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欣先生主持,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名册和授
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10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220,055,05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7.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 数据, 本次股 东大会 通过网 络投票 的股东 共计 325人 , 代表股 份数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5人(包括
网络投票方式),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5,342,13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法律意见书
(不含5%)的投资者(下称“中小投资者”)共计326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
数额为6,016,6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4
年11月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
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
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相关人员签名。
                         法律意见书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25,170,7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2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45,244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7.1507%;反对160,856股,
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758%。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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