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股份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贵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
象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临时通知的发出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在
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序号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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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焦美华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共 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45,837,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9.1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88 人,代表股份 45,117,19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34%。
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 391 人,代表
股份数 290,954,193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34.47%。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
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予
以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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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88,240,80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99.07%;反对票为 2,622,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0.90%;弃权票为 91,386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43,219,80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9%;2,622,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91,386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0%。
第 1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本所律师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唱票人、监票人、
计票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进行合并后,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
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
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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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谢文武
王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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