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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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 119 号 2 楼 邮编:26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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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
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本所高强律师、滕晓峰律
师就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
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以下简称“《董
事会决议公告》”)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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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监事会决议公告》”)、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等本所律师认
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主持。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议案等相关
事项的通知刊登在 2024 年 10 月 25 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该通知载明的开会时间是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4:30。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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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交易系统在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
下午 13:00-15:00;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在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行投票。
下午 14:30 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超过 15 日,符合法定要求。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
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
资格合法有效。
持股凭证及报到登记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投票的统计,
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 53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47,856,374 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公司回购的股份,下同)63.2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447,081,24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3.67%;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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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的股东 5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00,775,129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9.6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经本
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
登记日 2024 年 11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普通股股东以及合法的委托
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嘉宾列
席了本次会议,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会
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我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
三、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1 项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由股东代表崔玲玲女士、董婷婷女士负责计票,监事代表于晓先生
及本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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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网络进行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
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审议的以下 1 项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647,711,6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票 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弃权票 5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同意票 207,921,6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
总数的 99.93%;反对票 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
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5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2%。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
合我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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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公司执二份,本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
存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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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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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滕晓峰 经办律师:高强
经办律师:滕晓峰
二 0 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