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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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德恒 15G20230240-104 号
致: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建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
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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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指定媒体刊登了《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
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之间间隔已达 15 日。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股权登记日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2024 年 11 月 1 日,公司董
事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于 2024 年 11 月
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
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明确了会
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重庆两江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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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开大道 1596 号建工产业大厦 4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股
东大会通知》和《临时提案公告》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东大会就《临时提案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
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
名。
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股
东大会通知》及《临时提案公告》所告知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463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479,542,6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970%。前
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方式系统进行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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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及提案程序
限责任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2024 年 11 月 1 日,公司
董事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于 2024 年 11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临时议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均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临时提案公告》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相关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计票人、监
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公司当场公布现场表决情况,并根据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统计会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议案 1《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议
案 2《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产研院的议案》,议案 3《关于聘请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三项议案均于本次股东大会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