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购物: 关于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14 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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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浙 江 素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浙豪律(2024)证字第 101-1114 号
         浙 江 素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
 (以下简称: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会议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
东会议的公告、公司本次会议的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文件与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
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大会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仅供公
司为本次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会议的召集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并召开。根据公司董事会刊登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三江购物俱乐
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了
股东。据此,公司本次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第 114 条的规定,召集
符合《规则》第 6 条的规定。
  (二)会议的召开
本次大会召开和通知的时间符合《公司法》第 115 条、《规则》第 4 条、第 15
条及《公司章程》第 54 条的规定。
程、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地点和时间、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符合《公司法》第 115 条、《公司章程》第 55 条的
规定。
中所告知时间、地点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念慈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
第 114 条、《规则》第 20 条、第 27 条、《公司章程》第 44 条、第 67 条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均系依法产生、
有权亦按规定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符合《规则》
第 26 条的规定。
  (二)截止 2024 年 11 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及大会秘书处查验: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10 名。
  以上合计,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12 名。股东的姓名、
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及持股数量等与登记机构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
权委托书》合法有效。据此,该等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并有权出席本次大会并对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公布了本次大会将予以审议的议案的名称及相
关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相关公告的内容一致,公司的其他股
东亦未在本次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交付表决的议案未有修改。符合《规则》第
   四、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根据大会秘书处所作的统计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
议之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股份合计为 203,281,504 股;
  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
公司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共计 179,090,788 股;
  以上合计为 382,372,292 股,占公司总股本 547,678,400 股的 69.8169%。
  (二)现场会议表决前,出席本次现场大会的股东推举了股东代表及监事参
加计票和监票;表决时,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及监事一起进行了计票、监票。符
合《规则》第 37 条、《公司章程》第 87 条的规定。
  (三)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投票表决采取记名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就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投票活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 382,372,292 股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8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8.2541%;反对 38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216%;
弃权 6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24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 382,372,292 股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1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78.6811%;反对 7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198%;
弃权 6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991%。
  据此,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公司持两份,本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存档,经本
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关于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律师:罗   杰
                        胡力明
                  负 责 人:胡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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