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品种二)2024年付息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1-14 19: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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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39          证券简称:长城证券         公告编号:2024-088
债券代码:148510          债券简称:23 长城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品种二)202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
    (债券简称:23 长城 10,债券代码:148510,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
(品种二)
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2024 年 11 月 16 日为周六,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
支付 2023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5 日期间的利息,债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根据《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五期)募集说明书》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告》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
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为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
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债券(第五期)(品种二)
价发行。
托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付息债权登记日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托管机构的相
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
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期间的利息。
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办理。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
利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
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投资者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
利息及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交易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2.93%,每手(面值 1,000 元)本期债券本次派发利息
金额为人民币 29.3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
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为人民币 23.44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每
手实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为人民币 29.30 元。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11 月 15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
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付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
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付息网点领取债券利息。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本次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付息服务,后续
本期债券的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
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关于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等
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021 年 10
月 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
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王军
  咨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8 层
  邮政编码:518033
  咨询联系人:宁伟刚
  咨询电话:0755-83516072
  传真电话:0755-83516244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咨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兴盛街 6 号国信证券大厦 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咨询联系人:郭睿、何俊贤
咨询电话:010-88005006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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