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唐工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14 18: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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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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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四 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指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无锡威
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 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各项
议程及相关文件。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 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 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 一并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
刊登《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 股权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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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日、投票程序、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 10:00 如期在江苏省无锡市新
吴区建鸿路 3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11 月 14 日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4 日的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股
份总数 17,363,4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8109%。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 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36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45,254,489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5.570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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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股东提出新提案的情况,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 布表决
结果,同时按照规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本次股 东大会
对相关议案审议的具体结果如下: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62,617,975 股。
    投 票 情 况 1 : 同 意 62,425,0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4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035%;反对 17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96%;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69%。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 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 公布表
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投票情况的各项表决结果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之和不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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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 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   晨   经办律师:      陈一宏
                                 蒋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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