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武镁业: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11-14 18: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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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武镁业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并就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年 11 月 14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
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宝武镁业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
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临时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
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4:00 在南京市溧
水区东屏街道开屏路 11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梅小明
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
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
关事项,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7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88,173,10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9.1386%。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66,549,60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6.79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73 名,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21,623,5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2.345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会。
   本次临时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
宝武镁业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且在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87,036,088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071%;反对股数 959,78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473%;弃权股数 177,24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57%。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
决结果:同意股数 6,987,6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
的 86.0054%;反对股数 959,7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
数的 11.8131%;弃权股数 177,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 2.1815%。
   上述议案中,提案 1 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
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临时股东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
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宝武镁业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
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
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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