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连锁: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14 17: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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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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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资产负债率以最近一
期经审计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
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当取得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实施。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三十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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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
 第七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
包括:
  (一)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   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   财务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
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
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
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条 在担保申请通过合规性复核之后,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
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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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
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章 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含担保
函,下同)。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由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签
字,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外
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
 第十八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规定下列条款:
  (一)   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
  (四)   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   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六)   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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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在对外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接受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
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妥善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接受反担保时必须及时向政
府有关部门办理资产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手续。
            第五章 担保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注销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财务部应设置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提供担保
的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时清偿债务。
     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法务人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
其他部门的审核意见,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经签署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
抵押或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等),财务部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呈报
公司董事会,同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
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应关注和及时收集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资产、负债、或有负债的重大变动情况,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破产、
解散、清算,资产重组,法定代表人变动,股权变动,到期债务的清偿情况等相
关信息,及时发现担保风险,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及时提请公司处
理。
 第二十二条     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发生被担保人破产、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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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债权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情况,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准备启动追偿程序。
              第六章   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
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如实向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提供公
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
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定程序
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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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
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
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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