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1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已判决,维持原判,
公司胜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终审判决驳回了
对公司的诉讼请求,对公司损益不构成影响。公司前期
违规担保事项已经解决,该案件胜诉后,公司股票不会
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一)
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况。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
司”)今日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
事起诉状》,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下简称“烟台
银行龙口支行”)请求法院撤销上市公司、王珍海和龙口市兴龙
葡萄专业合作社三方签订的旨在解决违规担保的《以物抵债三
方协议》(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
起诉状的公告》)。其后,烟台银行龙口支行撤诉后再次就同
一事由起诉。
书》,判决驳回原告烟台银行龙口支行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
请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烟台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
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诉讼判决结果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终审判决驳回了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对公司的诉讼请求,对
公司损益不构成影响。公司前期违规担保事项已经解决,该案
件胜诉后,公司股票不会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 9.8.1 条(一)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况。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