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力集团: 创力集团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证券之星 2024-11-14 09: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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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
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3〕6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
了《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
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发展战略规划、
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资金需求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公司
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要求和意愿,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实际经营情况与可持续发展,同
时兼顾公司的合理资金需求,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
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便投资者
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注重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或股票股利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
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每年度采
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
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
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指下列情形之一: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公司可以根据业绩增长情况、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
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并保证足额现金分
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
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留存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并结转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
及当期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
础上,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公司
监事会未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将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提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
事会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经过详细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
董事会制定,分别经董事会、监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
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
关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其它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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