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日股份: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孚日转债“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11-14 07: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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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孚日转债”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
荐机构”)作为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日股份”或“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孚日股份提前赎回“孚日转债”
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孚日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944 号”文核准,公司 2019
年 12 月 17 日公开发行了 65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孚日转债”,
债券代码“128087”。
  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 2020 年
日转债转股价格已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起由原 6.39 元/股调整为 6.30 元/股,调
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0 年 7 月 30 日起生效;
十一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下修正“孚
日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孚日转债转股价格由原 6.30 元/股调整为 4.50 元/股,
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8 日;
销公司股份 86,764,175 股,截至 2022 年 5 月 10 日公司总股本减少 86,764,175
股。孚日转债转股价格由人民币 4.50 元/股调整为人民币 4.46 元/股,调整后的转
股价格自 2022 年 5 月 12 日生效;
债转股价格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起由原 4.46 元/股调整为 4.16 元/股,调整后的
转股价格自 2022 年 5 月 25 日起生效;
债转股价格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起由原 4.16 元/股调整为 4.07 元/股,调整后的
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5 月 21 日起生效;
销公司股份 41,574,150 股,孚日转债转股价格由人民币 4.07 元/股调整为人民币
日转债转股价格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起由原 4.03 元/股调整为 3.88 元/股,调整
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9 月 13 日起生效。
   综上,截至目前公司“孚日转债”的转股价格为 3.88 元/股。
   二、关于“孚日转债”赎回条款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
简称“《募集说明书》”)的中约定,“孚日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
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公司 A 股股票自 2024 年 10 月 8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3 日已有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3.88 元/股)的 130%(即 5.044 元/股),已经
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审议情况
于提前赎回 “孚日转债”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行使“孚日转债”的提前赎
回权,并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全部“孚日转债”。
  四、相关主体减持可转债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孚日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交易“孚日转
债”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提前赎回“孚日转债”事项已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提前赎回“孚日转债”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千孚日集团股份有限
         “          "
公司提前赎回       孚日转债       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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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建祥                    康   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机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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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斗冉       I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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