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61 证券简称:瀛通通讯 公告编号:2024-072
债券代码:128118 债券简称:瀛通转债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会。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决
定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3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
结束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京九路 333 号)。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208 人,代表股份 80,917,1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8.525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79,174,5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7.4801%。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201 人,代表股份 1,742,6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共 200 人,代表股份 742,5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4453%。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通
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0 人,代表股份 742,5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
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525,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64%;
反对 260,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4%;弃权
股份总数的 0.16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1,2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35.0267%;弃权 131,2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69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746,9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7%;
反对 57,5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1%;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2,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7.7476%;弃权 112,6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25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72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蔡利平、方梦茹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