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科科技: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14 05: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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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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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规章及《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依法行使股东职权,促使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合称“子公司”)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其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 个
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
等。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的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
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五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报
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其中,符合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一)项的子公司对
外担保,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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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互利、诚信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可以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 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被担保人申请担保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四)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
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对对外担保出具书
面明确的同意或反对意见,并将相关担保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
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
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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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由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如
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
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
会可以将上述对外担保事项(除上述第(六)项所列担保)授权给公司董事会批准。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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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 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
对外担保对象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与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的
担保份额,并落实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公司董事长或经合
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
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签订
任何担保合同或其他类型的法律文书。
  第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被担保人资信
调查、评估、担保合同的审批、后续管理及对外担保档案的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将对外担保的全部资料(含被担保人提供的申
请材料、财务部的审核意见、担保合同及其他后续管理资料)报董事会办公室(证
券部)和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二十条   财务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按月收集被担保人
的财务资料;按年度收集被担保人的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关注其日常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
况。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
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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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
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持续
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追偿程序。债权人向公司主张
承担担保责任时,公司应立即启动追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
追偿。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作为担保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且约定按份额
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担保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过”、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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