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曙光: ST曙光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14 05: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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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
  为了建立健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 )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为股东提
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本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
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
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
             。
  一、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本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结合行业发展特点及未来发展
趋势,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
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状况及未来资本支出计划等因素,
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
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公司资金
需求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实施积极
的利润分配方案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的股东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
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
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在公司当年盈利,现金流可以满足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要,
且公司又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积极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过程中具体所处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具体情形确认。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
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其他
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公司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匹配。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
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
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
环境发生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方案
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可以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
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地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
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时,可以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实施。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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