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公司编制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
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
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
性,以及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崔青莲 于敏 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