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
(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4 年
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 10 月 24 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
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
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计 2 名,所持股份数为 94,853,37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2.2373%。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5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662,946 股,占公司股
份总额的 0.5652%。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
的股东共计 77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96,516,32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以上(含持股 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 76 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
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1,667,94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5669%。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
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葛颖先生、杨峰先生、裘璐米女士、濮
阳烁女士、伍宏发先生、夏虹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95,440,53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92,1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5.5025%。
表决情况:同意 95,462,9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4,5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6.8453%。
表决情况:同意 95,436,12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7,7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5.2831%。
表决情况:同意 95,451,9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7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03,5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6.1852%。
表决情况:同意 95,064,4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6,0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2.9531%。
表决情况:同意 95,451,1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02,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6.1367%。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赵荣祥先生、潘灿君先生、王一舒女士
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95,442,3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93,9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5.6093%。
表决情况:同意 95,435,3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6,9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5.1905%。
表决情况:同意 95,451,1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02,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6.1367%。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叶兵先生、于根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95,438,32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9,9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5.3699%。
表决情况:同意 95,489,3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40,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8.4270%。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
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 经办律师:朱军辉
梁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