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
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日下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会。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107),
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
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3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3日
现场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1699号公司办公楼3-1会
议室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共1,231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166,063,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43%。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一
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并对中小投
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计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