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茂化实华 公告编号:2024-090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案》、议案3.00《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为特别决
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
开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二)会议时间
— 1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
期和时间:2024 年 11 月 13 日 9:15-9:25 时;9:30—11:30
时和 13:00—15:00 时。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起止日期和时间:2024 年 11 月 13 日 9:15—15:00 时期间的
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地点:茂名市官渡路 162 号公司七楼会
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六)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志华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173 人 , 代 表 股 份
其中:
股东人数 代表股份数 占总股份
现场投票 3 232,686,076 股 44.7581%
网络投票 170 6,076,173 股 1.168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1 人,代表股份
— 2 —
其中:
中小股东人数 代表股份数 占总股份
现场投票 1 4,489,930 股 0.8637%
网络投票 170 6,076,173 股 1.1688%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
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
的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4,714,0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98.3045%;反对 2,08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8747%;弃权 1,959,81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8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17,8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61.6868%;反对 2,088,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9.7651%;弃权 1,959,816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18.5481%。
表决结果:通过。
— 3 —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4,859,4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98.3654%;反对 1,95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8195%;弃权 1,946,11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81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63,2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63.0629%;反对 1,95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8.5187%;弃权 1,946,116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18.4185%。
表决结果:通过(此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4,859,4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98.3654%;反对 1,92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8067%;弃权 1,976,81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82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63,2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63.0629%;反对 1,92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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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8.2281%;弃权 1,976,816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18.7090%。
表决结果:通过(此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崔友财、郑梓芹。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签字确
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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