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4-091 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 年 11 月 13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1,553,532 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7.64 元/股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或“公司”)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根据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为授予日,同意向调整
后的 529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21,553,532 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
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等议案。
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核查〈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等议案,出具了关于本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计划拟激励
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亨通光电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公司实施本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同日,公
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亨通光电关于
告》。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向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后的 529 名激励对象符合本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条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
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
关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调整后的 529 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
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所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2)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登记完成之
日起 18 个月、30 个月、42 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8 个月后,并满足
约定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开始分批解除限售。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批次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
第一批解除限售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40%
起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个月
第二批解除限售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30%
起 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2 个月
第三批解除限售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30%
起 5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当期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予以回购。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
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并注销。
(4)解除限售时的业绩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4~2026 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考核公司层面
业绩和个人层面业绩,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亿元) 归母净利润(亿元)
考核年度 解锁期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第一批
解锁期
第二批
解锁期
第三批
解锁期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指标对应系数
A≥Am X=100%
X=(A-476.22)/(Am-476.22)
营业收入(A) An≤A<Am
*100%
A<An X=0
B≥Bm Y=100%
Y=(B-21.54)/(Bm-21.54)
归母净利润(B) Bn≤B<Bm
*100%
B<Bn Y=0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 Max(X,Y)
注:上述 2024~2026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触发值基于 2023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入目标增长率分别为 15%、25%、35%,触发增长率分别为 12%、20%、28%;归母净利润
目标增长率分别为 20%、30%、40%,触发增长率分别为 16%、24%、32%。
员工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内部绩效考核的相关制度及规定
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可解锁的股份数量。
在公司业绩考核达标的基础上,若激励对象该批次对应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达标(考核系数≥0.9),则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为 100%,若激励对象该批次
对应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达标(考核系数<0.9),则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解锁比
例为 0。
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锁的权益份额=个人当期计划解锁的权益份额×个人
层面解锁比例。个人层面业绩考核年度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年度一致。
占股权激励计划总 占授予时总股本的
职务 授予数量(股)
量的比例 比例
核心技术骨干(257 人) 8,612,032 39.96% 0.35%
核心市场骨干(272 人) 12,941,500 60.04% 0.52%
合计(529 人) 21,553,532 100% 0.87%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
情况
鉴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中,在公司授予
限制性股票前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 名激励对象因调岗,已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4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
公司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576 名调整为 529 名,上述权益调整至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数不变。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苏亨通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后的 529 名
激励对象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条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计划的授予条件
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
授予合计 21,553,532 股,授予价格 7.64 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亨通
光电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
查意见》。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不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
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
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则测算得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股份支付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费用
说明: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为准。
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
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存在一定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
生的正向作用,本计划将有效激发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激励计
划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
满足;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亨通光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一)《亨通光电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亨通光电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