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通: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4-11-14 01: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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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
                  明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
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武汉创联智光科技有限公司、李龙勤、宁波铖
丰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 3 名交易对方收购武汉生一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标的公司”或“生一升”)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9 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
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获得上交
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等。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报批程序,已在( 武
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预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本次交易符合(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
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
条第(二)项的规定。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
争。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
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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