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通: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4-11-14 01: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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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
     —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
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武汉创联智光科技有限公司、李龙勤、宁波铖
丰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 3 名交易对方收购武汉生一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标的公司”或“生一升”)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
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作出如下说明: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
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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