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通: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4-11-14 01: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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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
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武汉创联智光科技有限公司、李龙勤、宁波铖
丰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 3 名交易对方收购武汉生一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标的公司”或“生一升”)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资产定价方式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
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告;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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