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
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武汉创联智光科技有限公司、李龙勤、宁波铖丰皓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3名交易对方收购武汉生一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
的公司”或“生一升”)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己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
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
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
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
同一或者相关资产。”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
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的规定:“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作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决议后十二个月内,股东大会再次或者多次作出购买、出
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决议的,应当适用《重组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
自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召开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存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
产购买或出售的交易情况,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特此说明。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