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楼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仕净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据此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告了《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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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方式、召开日期、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
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
了全体股东。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在苏州市相城
区太平街道金瑞路 58 号 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股
东大会通知》内容,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董仕宏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名,代表股份 40,733,98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190%。
除上述股东以外,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
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等。
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1 人,
代表股份 27,044,5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904%。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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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
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的议案》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6,018,635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83,255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6,018,533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83,153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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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6,018,636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83,256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议案》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6,018,636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83,256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6,018,534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83,154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监事的议案》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6,018,636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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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83,256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6,018,633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83,253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7,662,7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27,4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7,662,6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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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2,927,3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7,662,3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27,0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7,662,3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27,0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
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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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由此作出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特此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由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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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周洁枝
李紫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