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体育: 投资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14 00:12:0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投资行为,加强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
资的风险,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
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的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投
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
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证投资活动经过必要的审核程序;
  (二)适应性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
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聚焦主责主业,有利于拓
展主营业务,扩大产业规模,有利于优化配置公司资源,有
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三)谨慎与效益兼顾原则: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遵
                          - 1 -
循价值创造理念,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
及实际控制企业 (以下简称“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投资的审批需要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
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
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是投资的
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下属
子公司投资事项应根据本办法及授权清单相关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
必要性、可行性、收益、风险及防范措施等进行切实认真的
论证研究,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权限逐
层进行审批。
     第九条 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
     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 2 -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八)购买资产的投资,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
累计计算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额度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 3 -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七)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
联交易;
     (八)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
     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其他投资事项,
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数据指标均含本数。
                             - 4 -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提交有权机构审议。已按照规定
履行相关决策、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公司购买股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
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
定;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
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上述规定。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条 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业业务范围编制年度投资
计划,并与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
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应有合法资金来源。企业的投资活动
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
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下属二级子公司应当按照相关年度投资计划
报送要求将经审核通过的下一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公司,投资
部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投资计划进行汇总管理。
  第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包括:
  (一)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拟投
资标的、投资类别、项目内容、总投资额、实施期限、资金
来源和构成、投资结构分析、资产负债率水平等);
  (二)上一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改进措施)并进行
                          - 5 -
综合分析;
  (三)年度投资计划(分月)进度表。
  第十三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
规划,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
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
术、市场、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其中股权
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
估值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包括投资立项、投资方案
报批两个环节。
  第十五条 投资立项
  (一)投资立项由各投资主体自主履行决策程序;
  (二)投资立项前需开展投资机会研究工作;
  (三)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的投资机会研究工作由公司投
资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
中介机构参加;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的投资机会研究,由子
公司自行组织;
  (四)投资机会研究完成后应形成投资机会研究报告;
  (五)投资立项材料应包括:请示文件、投资机会研究
报告、公司组建方案(新设公司必须)、其他相关材料(如
涉及)。
  第十六条 投资方案
  (一)取得投资立项有关决策文件后,投资主体即可开
                         - 6 -
展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投资主体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后,
应形成项目投资方案;
  (二)公司作为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
作由投资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按规定选聘相关中
介机构参加;子公司作为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可行性研究论
证,由子公司自行组织。
  第十七条 投资方案报批
  投资主体应根据公司章程、授权清单及本办法等相关规
定履行投资方案报批程序,所需材料如下:
  (一)请示文件(必须);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分析报告或投资项目
建议书,必须);
  (三)公司组建方案(新设公司必须);
  (四)公司章程(新设公司必须);
  (五)中介机构报告,如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如
涉及);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必须);
  (七)投资主体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必须);
  (八)合资、合作方的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
证明,重要合作方尽职调查报告(如涉及);
  (九)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等(如
涉及);
                          - 7 -
     (十)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说明(必须);
     (十一)已签订或拟签订的合作意见书等相关文件(如
有);
     (十二)已履行决策程序情况及有关文件(必须);
     (十三)评估备案表(如涉及);
     (十四)其他相关材料(如涉及)。
     第十八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投资项目在未按程序完成
审批前,不得组织实施或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第十九条 评估备案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投资项目涉及资产评估备案的,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逐级呈报有权机构实施
资产评估备案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投资实施
     投资方案经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后,投资主体按决策机构
审批通过的投资方案开展投资工作。涉及股权投资的,具体
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签署、资金支付、人员委派、工商
变更等。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各实施主体方应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发改、建设、环保等政府行政
主管部门办理立项(备案/核准/审批)、报建、环评等各项手
续。
     第二十一条 投资方案变动评审及报批
     对已经决策机构审批通过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
                           - 8 -
现下列情况的,应当重新履行方案评审及报批程序。
  (一)投资额超过审批金额 10%(建设类项目是指初步
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审批金额 10%;项目建设过程中因
工程变更导致项目投资金额发生变化的,参照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相关办法执行审批程序)或者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
重大不利调整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四)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定期对实施、运营中
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
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
变化时,应研究并启动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下属二级子公司按照月度投资完成情况报
送要求向公司上报当月投资完成情况。月度投资完成情况主
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
投资结构分析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投资管理台账
  (一)投资主体负责建立投资管理台账,并进行定期更
新维护,全面掌握投资情况;
  (二)下属二级子公司每半年(每年 1 月 10 日及 7 月
                             - 9 -
账,投资部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投资情况进行汇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投资项目自项目预选到
项目退出(终止)的档案资料,由投资主体负责投资业务的
相关部门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并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公司要求定期将需要归档的资料整理
后统一移交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及档案室。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下属二级子公司在项目投资完成后,应及
时编制该项目的投资完成及实施情况报告报送公司投资部
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下属子公司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
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按照相关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
要求报送公司,投资部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年度投资完成
情况报告进行汇总管理。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四)计划执行偏离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的
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
面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10 -
         第六章   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投资事项应严格按照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配合做好公司
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
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
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
安排。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
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
规定,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
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
响的,相关企业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
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 11 -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投资主体应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负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工作,按照《投后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投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莱茵达体育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莱体字〔2021〕第 28
号)同时废止。
                 莱茵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2 -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莱茵体育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