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体育: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14 0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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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莱茵体育”)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提高公
司内部控制管理及财务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
保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
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济活动及内
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提
高公司经营效率、效果,实现资产的增值保值;保证财务核
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防范风险,推动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职能和权限
  第四条 审计部是履行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在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
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构的业务指
导和监督。
  第五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审计工作。在执
行审计任务时,审计部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人员组成审计工作
组。必要时,报经相关领导同意,审计部可以抽调公司其他
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审计部也可
根据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
作纪律,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
  第七条 公司保障审计部开展内部审计应有的地位和工
作的相对独立性。审计部按照审计法规和公司的规定实施审
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根据公司规定严
肃处理。
  第八条 审计部及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证
审计工作及审计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严格做到审计工作
不泄密,审计档案未经审计部负责人书面批准,不得调阅、
外借。
  第九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能:
  (一)监督职能: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
检查,确保其合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使其与被审计
单位的经济计划和目标相符;
  (二)评价职能:核实被审计单位是否真实有效地完成
了公司下达的目标任务,对被审计单位的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经营决策、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经营绩效等进行评价;
  (三)服务职能:在充分了解分、子公司实际情况的基
础上,从专业角度为分、子公司在完善内部控制、防范经营
风险、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等方面提供积极、有益的建议和
咨询。
  第十条 审计部在审计期内,有权检查相关账务、资料,
包括不限于: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重要会议记录;
  (七)其他相关资料。
  审计部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期间向
前追溯和向后推延,被审计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方进行询问;
  (二)盘点被审计方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三)对被审计方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三章 内部审计对象、依据、范围和审计类型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对象包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其开展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的项目等。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
  (二)上级主管部门规章、文件、制度;
  (三)公司规章制度;
  (四)公司经营方针、计划、预算目标。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范围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预算目标、计划落
实及执行情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公司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
  (五)公司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履行情况;
  (六)公司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七)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情况;
  (八)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公司临时安排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类型包括:
  (一)内部控制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进行测试评价;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损益
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经济责任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所
承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
  (四)绩效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被审计单
位经济管理活动的效益性、效率性和合理性进行审计;
  (五)合同审计:对重大经济合同、契约、协议的签订
及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建设项目审计:牵头组织进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审计;
  (七)其他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方式包括:
  (一)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
定时间将有关材料报送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现场进行审计,
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审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
划,并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根据项目审计实施方案,下达内部审计通知书,
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和人员安排;
  (四)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查阅凭证、账簿、报
表、合同协议、会议记录、文件资料;现场盘点、勘察;向
有关单位和人员访谈、调查取证等方法和程序,获取相关适
当的审计证据并制作审计取证记录及审计工作底稿;
  (五)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
  (六)建立项目审计整改台账,督促整改。
  特殊情况下,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总经理办公会或主要领导的要求,直接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一)根据公司的要求和被审计单位的特点确定审计重
点,制订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包括:审计对象、
审计目的、审计内容、范围、审计期间、审计重点及审计方
法、现场审计时间、审计组人员组成等。
  (二)审计实施方案报经公司分管领导批示确定后,向
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被审
计单位名称、审计范围、审计基准日及审计期间、现场审计
开始时间、审计时需提供的资料、审计组成员组成等。一般
情况下,审计部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
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审计组可直接持
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具体实施阶段
  (一)通过查阅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凭证、账簿、报
表、经营计划及完成情况、合同协议的签订及执行情况以及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现场实物盘查等方式,对被
审计单位进行
全面、深入的调查了解,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查证或进行审计
延伸。
     (二)审计采取审阅法、核对法及顺查法、逆查法相结
合;详查法、统计抽样法相结合;召开座谈会与个别询问相
结合;应用分析复核等方法进行,也可通过查阅相关资料、
现场观察、询问、外调、查档、计算分析等方式进行审计取
证。
     (三)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考虑重要性与
审计风险的问题;通过对内控制度和经济活动的检查,测试、
分析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
     (四)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评价的审计
证据及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现场审计完成后,审计组以经过核实的审计
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评价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时间、依据、内容、范围、方式;
     (二)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概述;
     (三)通过审计查证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
的问题;
     (四)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述已审计项目内容,对已
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审计中发现
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
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
编制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
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就审计报告的内容提出书面意
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被审
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及时研究核实,必要
时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可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的审计报告经审计
部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核之后,提交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形成正式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每年初,审计部需根
据上年度审计计划将相关审计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中发现问题,
建立整改台账,将审计整改事项落实到位。被审单位应在收
到审计报告后 10 日内拟定整改台账,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
审计部备案;一般情况,被审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
并将相关证明文件报审计部审核后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
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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