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 2024 第 02741 号
致: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
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刘倩怡、杨帆律师(下
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4 年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姚志坚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3 日。其中,通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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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
的股东共计 43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34,201,1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3811%,
其中: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0898%,均为 2024 年 11 月 6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
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
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1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
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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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议案为:《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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