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 于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济南市龙奥西路 1 号银丰财富广场 C 座 19、20 层 邮编:2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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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云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云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
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
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
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的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
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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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
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过了《关于召开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 会 的 通 知 》 ( 公 告 编 号 : 2024-060 , 以 下 简 称 《 股 东 大 会 通
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登记
方法等事项予以通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在公司二楼会议中心(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 57-1 号济南高
新万达 J3 写字楼)如期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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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 9:1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3 人,代表股份 248,818,52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6.788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47
人,代表股份 62,292,26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9.2101%。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 648 人,代表股
份 17,018,94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516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650 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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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股
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
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议案进行了表
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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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9,946,9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59%;反对 964,251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9%;弃
权 199,5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6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855,117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616%;反对 964,25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58%;弃权 199,57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2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的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同意 70,814,0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85%;反对 1,035,011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81%;弃
权 625,7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86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58,148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415%;反对 1,035,011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15%;弃权 625,781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70%。
就本议案的审议,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
了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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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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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云鼎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公章)
律师(签章):
毛碧敏|律师
律师(签章):
李欣如|律师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