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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229 号
致: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兴中润光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1 号指引》”)、
——规范运作》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
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
法律意见书
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
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 14 时 30 分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
法律意见书
区高照街道陶泾路 1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平华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3 日,其中,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规范运作 1 号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35,773,8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52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5,030,73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076%。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4 年 11 月 8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5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43,0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444%。
法律意见书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构并延期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700,62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4%;61,18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0%;12,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89,893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074%;61,188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08%;12,0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8%。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张琪炜 经办律师:裴士俊
经办律师:王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