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1-13 09: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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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80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
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
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最
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
自查,具体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一)宁夏证监局对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韩晓东行政处罚事项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韩晓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
                   〔2023〕1 号),宁夏
证监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系对韩晓东先生个人的处罚,公司各项生产经
营活动均不受影响。本次违规行为系因其对相关法规不了解所致,韩
晓东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上述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行为再
次向公司董事会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韩晓东先生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
买卖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审慎操作,并将自觉遵守《证券法》
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切实行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公司董事会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股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关于《公司
法》《证券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
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工作,
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
行为,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韩晓东给予通报批评
事项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韩晓东予以通报批评。
  (二)宁夏证监局对公司和时任财务总监杨宁采取出具警示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和时任财务总监杨宁予以监管警示事项
会计核算,导致 2022 年前三季度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杨宁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公司及相关高管收到了《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杨宁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宁证监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1 号),宁夏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高管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高管予以监管警示。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给公司敲响了警钟,公司认真汲取本次
差错更正事项的教训,继续强化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工作,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深刻的认识到了进一步
提高勤勉尽责、严格履职的重要性,要全面深入掌握证券市场法律
法规,牢记自身所负责任,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依法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
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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