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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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
航天彩虹·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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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2024)-04-820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航
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
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进行见
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
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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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统称“会议通知”),
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
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
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丰台区云岗西路 17 号北京浦
金凯航国际大酒店一层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王
献雨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
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2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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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1379 名,代表股份 397,699,0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40.1534%(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996,463,000 股,其中公司已
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6,013,081 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
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90,449,919 股)。
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前述人员中部
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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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397,148,0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808%;弃权 22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7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7,432,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6.9361%;反对票为 32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7866%;弃权票为 22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2773%。
(2)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聘任独立董事和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
案》
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93,569,4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96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3,853,9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77.0369%。
根据表决结果,徐学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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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93,538,7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953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3,823,2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76.8661%。
根据表决结果,熊建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前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 报及公
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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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律 师:柳卓利
孙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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