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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医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中国医药健康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和材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
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
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除本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层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 9:15~9:25,9:30~
九届董事会第 20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等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刊登了《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
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区西营街 1 号院 1 区 1 号楼 28 层举行。
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统计资料,本所律师对证券账户卡、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进行
了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东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48,953,2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3.3827%。
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计 2,496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8,855,3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19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
进行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数的 54.0022%。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到表,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东代表杨光先生、吕和平先生及监事代
表张琳女士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如下:
意 799,324,4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497%;反对 7,175,734 股;
弃权 1,308,376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 31,022,6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5248%;反对 7,175,734 股;弃权 1,308,376 股。
意 799,697,4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959%;反对 6,872,394 股;
弃权 1,238,696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 31,395,6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9.4690%;反对 6,872,394 股;弃权 1,238,696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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